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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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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准予迁入户口:

  (一)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愿到西宁市就业的,可先入户后择业,并准予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二)大中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分配来西宁市就业的人员;(三)入学前户口在西宁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在省、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三年仍未就业的,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四)入学前户口在西宁市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落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符合上述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户口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毕业证书复印件;(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分配介绍信复印件及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五)婚姻证明;(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来源: 西海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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