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职场,教你维权绝招大放送
时刻为“出事”准备着
绝招提供者:李辉
职务:计算机企业销售代表
依据自己几年下来的经验,李辉表示,在职场上维护自己各种权益的绝招之一就是一定要“重视一切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李辉非常清楚销售主管的责任与义务。销售业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效益工资,关系到他自己在总公司的职业前景。因此,平日里,每发生一笔交易李辉都要详细做好记录。除了电子文本的记录以外,他还设有两个专门的记账本,一个在财务那里,一个锁在自己的保险柜里,每笔交易所涉及的经手人必须一一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同时他会在记账本上附交易的票据复印件。
对于总公司领导发给的电子邮件,只要涉及自己经济利益的文件,他通常要对电子文件拷屏件做必要的公正,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为电子文件拷屏件不去公正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发挂号信讨工资
绝招贡献者:王楠
职务:律师
国家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应该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以内。比如说工资拖欠问题,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现象,自被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不予支付工资之日起就开始计算时效了。如果忽视了这个非常关键的期限,过了60天再追要工资,在法律上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另外,如果单位一直表示会给补发工资,这时劳动者提出申诉,是得不到劳动执法部门支持的。
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取证有时很难。王楠提供了一些取证的小技巧。第一,在和单位协商时录音;第二,写一封追要工资的情况说明,也可以要求其回复,或者以挂号信或邮政快件的形式寄给被诉人,要记住保存好你发挂号信或快件的证明,一旦开庭这些在法庭上都是你的有力证据。
解除合同前坚持上班
绝招贡献者:王楠
职务:律师
如果单位领导告诉你,“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这时,如果你想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劳动经济补偿金时,一般都不会成功。因为,在法庭上,你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单位与你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要有非常明确的解除原因。
在接到书面的解除合同证明之前,正确的做法是,一定要坚持上班。如果你坚持上班而没有工资的话,你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他们帮助你来追讨工资。这样你还可以以追讨工资为理由,促使单位就到底用不用你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以此来争取保护自己最大权限的合法利益。
和单位交涉时要“泼辣”
绝招贡献者:陈会
职务:曾在一家电脑公司做会计
陈会说,当时大学毕业,在与总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合同并没有规定说如果辞职员工必须给单位交违约金。
当她提出辞职申请时,单位领导要求她交违约金五万元。通过查阅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陈会弄清了基本的事实。一方面当时和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没有违约金这一说,另一方面,她和工作单位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单位没权再收她任何费用。
所有的单据都签字
绝招贡献者:王欣娱
职务:房地产公司行政助理
“我的绝招就是所有重要的东西都要找领导签字”。王欣娱说,原来她曾吃过证据不足的亏。所以对公司给予自己的福利待遇以及各项工作付出的要求,凡是可以落实到文字上的,她都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并请上级领导签字。
那什么东西对于她来说才是“重要”的呢?王欣娱说,小到每月的工资条、报销单、出勤表、出差申请,大到合同、协议书、委派令等,她都要找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
在她看来,在各种单据上签字不失为一种保障自己权益的最佳方案。而且她并不认为请领导签字是对他们的不敬。在重要单据上签字,也是让领导对自己的处理方案再次回顾和肯定的过程。这对大家的工作都有利。郑江金可
维权课堂
“数”说加班工资
■1.5倍、2倍和3倍
对于加班我们常常说“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同的。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普通工作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
加点工资———1.5倍。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一般每日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的加班总时不应超过36小时。加点工资按照原工资的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2倍。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企业也可以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节日工资———3倍。企业安排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基数打7折
◆有约定从约定:对于计算的基数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里协商约定,只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没有约定看法定:如果你没有和老板讲清楚,可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按最低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
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0.92×加班天数×1.5或2或3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1.5或2或3。
综合工时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一律按50%执行。但法定假日工作的按3倍计算。
■167以上,203以下
按劳动法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此之上的工作时间就属于加班了。参照每月20.92天的标准月工作日计算,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在167.26小时以内,超过部分就属于加班。
但同时,每月加班时间应在36小时之内,因此每月的总工作时间应在203小时之内。
“职”点迷津
走出误区明白签约
误区一:将就业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它由学校参与见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校并非劳动合同的见证方。
一些企业只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其中只规定了毕业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约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误区二:凡是合同都是合法的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误区三:用人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一旦与求职者签定了用工合同,在合同期间就不能随意与求职者解除用工合同。此外,如果与劳动者签约时,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则不能使用《劳动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误区四:附加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协议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用人单位和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想分清关系,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就应签订劳资双方的协议。需要提醒毕业生的是,在签就业协议书时,要认真谨慎对待附加协议。这种附加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
误区五:试用期内可随意走人或开人
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约定的一段时间。它属于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期限较短时,试用期的期限也相应减少。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培训费用,但如果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那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用人单位出资的招、接收费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误区六:违约赔偿金企业说了算
今年起,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出现毕业生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
面试指导
求职故事
